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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》修订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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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月13日,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《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。2013年12月2日经省政府同意、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《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》(赣府厅发〔2013〕30号)同时废止。

《办法》紧密结合我省实际,从应急预案规划、编制、审批、备案、演练、评估等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和要求,全力推动形成覆盖全面、衔接有序、管理规范、实用管用的应急预案体系,对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》(国办发〔2024〕5号)已有明确规定要求的,不再重复。

《办法》坚持统分结合,厘清新体制下应急预案管理职责,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,具体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抓总和组织实施,突发事件应对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(行业、领域)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预案管理工作;突出实战实用,规定预案编制要求和程序,将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纳入应急预案体系范畴,对安全风险单一、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,明确可简化预案要素,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,力求简洁实用;强化衔接协调,规范预案衔接报批程序,要求省有关部门建立完善预案备案管理制度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抓好落实;坚持务实创新,固化我省无脚本应急演练经验做法,细化预案演练和评估要求,规定专项(部门)应急预案演练原则上以无脚本应急演练形式开展,要求预案发布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无脚本桌面演练;强化刚性约束,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系统(行业、领域)应急预案编制、演练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要求事故调查对应急预案和演练等应急准备情况进行评估,新增问责追究条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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